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潔岑
債 務 人 許林英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債權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消滅,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再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U-LIFE現金卡契約書,並向債權人借款
,動用方式約定為循環動用,借款利率百年息百分之12.88
計算,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惟債
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