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83號
ILDV,101,司促,1783,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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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宏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7,93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431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698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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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