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正治
代 理 人 嚴旭璋
債 務 人 陳乾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叁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94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50,000元,
期限15年,自借款日起共分180期,約定按月繳息還本,並
按基本放款利率7.54%減碼年息4.64%按月計付,嗣後同意
隨本會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而調整,此有借據影本可證,惟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