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08號
ILDV,101,司促,1408,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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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肆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石興於民國94年10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5
32元及費用856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謝石興於民
國94年10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
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95年10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63元及費用5493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石興 431│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7620│0000000000│10月 09日 │ │ │
│ │元 │305 │起 │ │ │
├──┼───┼─────┼──────┼──────┼───────┤
│ 002│新臺幣│謝石興 54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8933 │0000000000│10月 09日 │ │ │
│ │元 │000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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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