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債 務 人 李德明
李德金
李月鳳
一、債務人李德明、李德金、李月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玖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德明前於91年5月20日邀同債務人李德金、李月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雙方約定分期償還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