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債 務 人 謝鎵安(原名謝福龍)
田梅芳
一、債務人謝鎵安(原名謝福龍)、田梅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鎵安(原名謝福龍)前於94年5月6日邀同債務人田
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雙方約定分期
償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元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