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被 告 林柏榕
被 告 林錦昌
被 告 林萬忠
被 告 林家鎮
被 告 林璟翔
被 告 林婿惠
被 告 林惠萍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