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22號
ILDM,101,聲,122,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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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胡志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林志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志雄所涉固屬5年以上之重罪,但本 案經鈞院交互詰問完畢,重要目擊證人康晨勇已到庭證述當 日開槍之人為李傳芳,被告未持槍、開槍,且有勸阻李傳芳 不要開槍等事實,應認已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查無事實足認非將被告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 進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殺人罪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 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無期徒刑,是因上開情 事依然存在。且被告於本件犯案後,即已逃亡,至緝獲時已 達15年餘,茲再經本院判處重刑,應有逃亡之虞。本件聲請 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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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