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反訴 被告 鴻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華齡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被告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 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富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反訴被告提起 反訴,有送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3 月7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3 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 245,000 元,該裁定業於101 年3 月15日送達反訴原告,有 送達證書可稽,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納鑑定費用,爰依首 揭規定,通知反訴被告墊支前開鑑定費用,並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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