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反訴 原告 富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萍
訴訟代理人 楊善富
黃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鴻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 訴,有送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必要,是鑑定費用新臺幣 245,000 元,自應由反訴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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