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95號
SLDV,101,除,95,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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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蔡文彬即大然法律事務所
代 理 人 黃千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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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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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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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迎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4,000元 │CD0000000 │100年7月31日 │
│ │司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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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