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26號
SLDV,101,除,126,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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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訴訟代理人 李虹葵
兼送達代收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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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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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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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75,000元 │BB0000000 │94年11月14日 │
│ │限公司 │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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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