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柯良時
代 理 人 黃文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5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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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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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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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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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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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 │1張 │86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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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 │1張 │286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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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 │1張 │62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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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 │1張 │307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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