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19號
SLDV,101,除,119,201203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愛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瑜
代 理 人 江一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黃鋐鈿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3,600元 │CA0000000 │100年9月30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愛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