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3號
SLDV,101,訴,313,201203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林勝輝
被   告 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展
      蕭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1/1頁


參考資料
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