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7號
SLDV,101,訴,307,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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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被   告 孟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2 號15樓 之1 ,有被告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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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