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34號
SLDV,101,補,234,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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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徐啟展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
,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
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
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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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