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愛仙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周信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