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崧驊、王棋詠、金孝花、周子鈞、周志華、徐
鶴玲、顏邵宇、顏志成及周麗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捌
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柒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