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稅局內湖稽徵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及所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經塗改而模糊不清
、無法辨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二、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