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2號
SLDV,101,補,16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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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劉昕宜
羅家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
伍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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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