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61號
SLDV,101,補,161,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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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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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