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周子貴
訴訟代理人 秦慧綺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302 號過失傷害案件
,對被告陳彥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0 年度
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被告陳彥妤經上述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尚未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
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