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杜際誠
被 告 杜秀蘭
杜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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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的名稱 │ 標的價值 │ 計 算 式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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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北市○○區○○段│三百六十九萬五│175,544 元/平方公尺(民│
│ │五小段三○二地號 │千四百十二元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每平方公│
│ │ │ │尺公告現值)×1,784 平方│
│ │ │ │公尺(面積)×118/10000 │
│ │ │ │(應有部分)=3,695,412 │
│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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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臺北市○○區○○段│八十九萬六千八│11,400元/平方公尺(臺北│
│ │五小段五○六二八建│百三十八元 │市政府地政局一百零一年三│
│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月三日北市地價字第一○一│
│ │士林區○○街三十四│ │三○五一四三○○號函估定│
│ │之一號 │ │該建築改良物一百零一年單│
│ │ │ │價)×78.67 平方公尺(總│
│ │ │ │面積)=896,83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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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四百五十九萬二│ │
│ │ │千二百五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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