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六號
債 務 人 盧吉元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件:
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工作狀況,並提出在職證明、相關薪資 證明。
查報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LQ—一三八五號車輛之現值, 並提出估價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若是,應說明 領取該老年給付之時間、金額及目前使用情形,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若否,應說明目前得領取之金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說明債務人何以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將其名下部分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黃王 秀鸞?債務人與黃王秀鸞之關係?該有擔保債務之負債原 因?原債務金額?目前債務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資金流向明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