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4號
SLDV,101,消債更,24,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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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王殿盛即王一盛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 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 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 由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⑵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是否得領取年終獎金、其金額及發放 時間。
⑶提出自民國(下同)101 年1 月起迄今,債務人全戶每月 受領低收入戶補助及租金補助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⑷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100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 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⑸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⑹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⑺說明債務人全戶交通費用須新臺幣3,500 元之明細及計算 式。
⑻提出債務人與前配偶李岱育之離婚協議書影本,並提供債 務人前配偶李岱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⑼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李岱育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收入證明文件,並說明李岱育目前居住地址,工作內容 ,每月收入狀況,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2 名子女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2、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9年3 月19日至 101 年3 月18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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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