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3號
SLDV,101,消債更,2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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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周麗秋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 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其他共同居住人之人數、姓名、工作內容(或 就學情形)、每月收入情形各如何?如何分攤每月租金? 並提 出自99年至101 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到院。⒉說明債務人之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有何於戶籍地之 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戶籍地及住 所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重新表列說明債務人自99年3 月迄今工作 實際收入金額(各月勞健保費及年終與每月薪資分別表列), 及陳報有無其他收入(如中低收入補助殘障津貼、保險年金及 政府補助金),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及自99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4.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99年3 月迄今所有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
5.說明債務人自97年7 月協商成立時起迄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 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 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上開 期間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封面及內頁影本)。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7.陳明債務人負債高達新臺幣473 萬8,214 元之原因、借得款項 之用途為何。
8.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中,分別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12月5 日、12月5 日卡片轉入新臺幣(下同)2 萬元 、2 萬5000元、2 萬5000元之原因為何?該等匯入款項之使用 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中,分別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鄭立峰卡片轉入2 萬元之原因為何?該等匯入款項之使 用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中,分別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託收本交分別匯入2 萬元及3 萬元之原因為何?該等匯 入款項之使用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說明債務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中,於民國101 年2 月 15日遠雄人壽保險匯入31988 元之原因為何?該等匯入款項 之使用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請陳明說明依法應扶養江映瑢、江冠德江慈羽之人有若干 ?其姓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各為何?如何分攤該三 人之扶養費?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及該三人父母之98、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 陳報江映瑢、江冠德江慈羽之父母有何不能扶養之原因及 需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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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