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1號
SLDV,101,消債更,21,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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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李雅羚即李雅欣即李.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 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 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 由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03104號 執行事件中,併案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如否,應將其債權納入,提出更正後 之債權人清冊。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 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 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據實陳報自民國(下同)99年3 月 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 入金額。
⑵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任職於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目前 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 、佣金、服務費、紅利)?
⑶說明債務人任職於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是否領取年終獎金 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⑷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⑸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⑹提出房貸金額繳納證明,所居住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及100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 繳費單位申請)。
⑺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 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新臺幣2,500 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⑻提出債務人父李瑞郎、母李林月娥及弟李建興三人之98、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並說明弟李建興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收入狀況,父 李瑞郎、母李林月娥是否領取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 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 資金流向。
⑼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李瑞郎、母李林月 娥之子女人數、姓名?債務人父母之長子為何人?其等收 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 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⑽提出債務人父李瑞郎自100 年1 月起迄今受領全戶政府補 助款項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9年3 月1 日至 101 年2 月29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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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吉祥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