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20號
SLDV,101,司繼,220,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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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繼字第220 號
聲 請 人 高碧瑜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陳夜好(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
號12樓之6 )於101 年1 月6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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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