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2 紙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北市松山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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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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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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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90年9月20日 │92年3月10日 │105,499,200元 │無 │
│ │限公司 仝清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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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90年10月3日 │92年3月10日 │105,499,200元 │無 │
│ │有公司 孫道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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