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樓之2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林福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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