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19號
SLDV,101,司促,2819,201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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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 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17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21日向債 權人送達,債權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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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