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29號
SLDV,100,訴,929,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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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白銘淵
      蔡百豐
      周文慶
      翁俊卿
      張秋桐
      陳溪水
      劉聰達
      廖德森
      羅旗水
      林清河
      郭義良
      蔡建芳
      黃鴻昌
      連重鈞
      林明泉
      高焜松
      謝春生
      李瀚雄
      吳榮發
      劉明煙
      阮松田
      吳佐林
      竇建國
      張惠斌
      温士堂
      王朝慶
      張國瑞
      黃啓同
      莊育賢
      張老福
      鄧條枝
      蘇土成
      楊宗憲
      邱俊達
      王文堂
      何建清
      楊秉樺
      秦明鴻
      王榮華
      劉守濬
      徐毓麟
上4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連雪玲
被   告 台灣職業高爾夫協會
法定代理人 葉彰廷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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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