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珮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洪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一年三
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