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鍾大双 簡李英蘭 張文芳 陳麗芳 張清發 曹峻銘 林郭錦霞 葉貴枝 陳菁菁 王政修 楊春風 陳鋒川 陳芳妹 梁林燕 朱育苹 宋亞明 王玉蓮 李青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複 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劉政杰律師被 告 王俊德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複 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被 告 鄭玲宜訴訟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賴玉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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