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號
SLDV,100,訴,47,20120326,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鍾大双
      簡李英蘭
      張文芳
      陳麗芳
      張清發
      曹峻銘
      林郭錦霞
      葉貴枝
      陳菁菁
      王政修
      楊春風
      陳鋒川
      陳芳妹
      梁林燕
      朱育苹
      宋亞明
      王玉蓮
      李青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王俊德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鄭玲宜
訴訟代理人 洪瑞悅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