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0號
SLDV,100,補,860,201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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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0號
抗 告 人 羅瑋君
相 對 人 許進添
      許明銓
      許明烽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塗能謀律師
相 對 人 許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 月16日所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拾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 告人業已變更聲明,僅請求拆除違建物,故有重新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必要。為此,依法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等人拆除如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後 所複丈成果圖標示A 、B 、C 、D 、E 、F 、G 等部分建物 ,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嗣則改聲明為僅請求被 告等人將上開建物拆除,而為應受判決事項之減縮,本院當 依職權計算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建物經本院送鑑 定結果,認定市價為新臺幣31萬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31萬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 420 元。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將原裁定撤銷,更為 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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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