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5號
SLDV,100,破,5,2012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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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健男律師(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上列聲請人因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廖健男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 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189 萬3,28 5 元,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即附件次序1 :因破產財團之管 理及分配所生之必要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依各債 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 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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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