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34號
SLDV,100,消債更,134,2012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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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黃奕璿原名:黃柏.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 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自數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離職之原因;如係非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或相 關給付?其金額若干元?債務人就該等給付之使用流向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職證明書)。
2.債務人既從事業務工作,依常情,每月收入來源除固定底薪以 外,應有其他業績獎金、佣金或服務費。債務人應據實報告每 月實際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 費、紅利),並說明是否得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 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3.債務人之父黃富生目前居住處所何在?其是否定期領取相關敬



老津貼或其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前於數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目前工作,何以無法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而有使用私 人汽車之需?請就各該任職期間分別說明,並陳報各該公司是 否就交通費用予以補貼?各公司每月補貼金額若干? 並提出相 關具體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自98年11月迄今汽車稅金繳款證明、育兒津貼及其 他補助款或津貼收入明細。
6.提出98年11月起至101 年3 月止之薪資單、勞保費、健保費、 繳納收據或明細。
7.說明債務人銀行存摺中,關於100 年4 月、99年7 月及99年10 月,由勞保局匯入35,120元、107,901 元、35,120元之原因; 關於100 年6 月及同年8 月,房貸匯入8,200 元、7,000 元之 原因;關於98年12月有酒泉街新家匯入10萬元之原因,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汽車行照,並陳報該車輛現值若干,並提出具體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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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