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04號
SLDV,100,司養聲,204,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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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陳廣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李陳廣子陳水能(已故)、陳謝月(已故)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由陳水能(男、民國前11年2 月11日 生)、陳謝月(女、民國前6 年11月20日生)共同收養為養 女,惟陳水能陳謝月已分別於45年10月25日、50年1 月14 日死亡,今期望能回復本姓、認祖歸宗,為此聲請許可終止 聲請人與陳水能陳謝月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國96 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以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 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 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 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規定聲請 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由養父母陳水能陳謝月收養為養 女,而養父陳水能已於45年10月25日死亡,養母陳謝月亦在 50年1 月14日死亡,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之養父母陳水能陳謝月既已去世多 年,聲請人對其等扶養義務已了,且聲請人之本生胞弟許勝 雄表明其同意聲請人終止其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 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陳水能陳謝月間之收養 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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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