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鈴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015號、第6690號、100 年度偵字第7775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文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11「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應於各罪主文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支付公庫新臺幣叁拾萬元,如附表編號1-11「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郭文鈴係閎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公告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 籍看護工,被看護者需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醫院醫療 團隊診斷,認定有二十四小時照護之需求,並依巴氏量表勾 選評分,符合申請標準,始得以由醫院開具之「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暨附件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 健康功能附表」(下稱診斷證明書)及「申請聘請外籍看護 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下稱基本資料傳遞單),持向勞委會 申請。詎其為賺取手續費及報酬,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被看護 者未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下稱慈濟臺北 分院)醫院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基本資料傳遞單,透過煜 隆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莊政恭(由本院另行審理)聯繫 自稱「蔡先生」之不詳男子,與各該雇主、莊政恭及「蔡先 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慈濟臺北分院在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後,係由病患或家屬持往櫃臺蓋用醫院 印信,再由醫院寄出之作業上漏洞,先由該不詳男子偽造如 附表所示之醫師職章,由家屬將附表所示之被看護者帶往慈 濟臺北分院看診後,再由該不詳男子於空白之診斷證明書、 基本資料傳遞單等文書上,分別填寫如附表所示之被看護者 之基本資料,及不實之評估結果、病名、醫師囑言、核發日 期等內容,復以上開偽造之印章加蓋於前揭文書上,持至慈 濟臺北分院櫃臺,使該醫院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在上開文件上 加蓋醫院之關防大印,而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基本資料 傳遞單,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再持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看 護工,足生損害於慈濟臺北分院、如附表所示之醫師、及勞
委會對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慈濟臺北分 院發覺有異,函請主管機關處理,循線查獲上情。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郭文鈴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二)如附表所示之雇主及證人莊政恭之供述。(三)被告郭文鈴為如附表所示之被看護者,持以向勞委會申請 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診斷證明書及基本資料傳遞單。(四)證人即慈濟臺北醫院醫師葉嘉澤、陳正裕、李靜娥、蕭振 倫、林信光、黃玄禮、許舜易、王禎麒、門診組組長鄭欣 如之證述。
(五)如附表所示之被看護者於慈濟臺北分院之病歷資料。三、核被告郭文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又共同正犯間係基於共同實施犯罪之意思,而為 行為分擔,各個行為人自應就共同實施之全部結果負全部責 任,而非僅就自己實施部分負責,縱被告未親自偽造印章, 然其與莊政恭或「蔡先生」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各與附表所示之雇主及莊政恭、該不詳男子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透過莊政恭及「蔡先生」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10所 示之各項私文書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分別基於為附表編號 1-10所示之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時間 內反覆接續為之,各均為接續犯。又渠透過「蔡先生」偽造 印章,蓋用於診斷證明書、基本資料傳遞單而偽造印文之行 為,為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 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醫院櫃臺人員,蓋用醫院之關 防大印,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11罪, 各係基於為附表編號1-11所示之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動機 而為,文件上所蓋用之印文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求利潤,竟不惜以不法手段代雇 主向勞委會申請,足生損害於慈濟臺北分院暨該院醫師及勞 委會對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管理之正確性,所生之損害非輕 ,惟念其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其等因一時失 慮,始罹本件犯行,及其於犯罪後坦承,態度良好,認其經 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另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及司法機關為此耗費資源進行 偵查、訴追等狀況,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應有賦予其一 定負擔之必要,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五、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 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 各次偽造私文書罪刑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定應執行 刑部分,一併宣告之。至於偽造之醫院、醫師職章,並未扣 案,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發生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 、第 51 條第 5 款、第 9 款、第 219 條、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本院所為上揭刑之宣告,在被告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 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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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雇主 │受看護者│就診日期│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證據所在│
│號 │ │ │及勞委會│ │文、簽名及數量) │ │
│ │ │ │收件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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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婉宜│周淑美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黃玄禮」印文5枚、 │偵5015號│
│ │ │ │:98年6 │護工基本資料傳│「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301│
│ │ │ │月5日; │遞單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收件日期│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98年7 ├───────┼──────────┼────┤
│ │ │ │月1日 │病症暨失能診斷│「黃玄禮」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2第302│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黃玄禮」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304│
│ │ │ │ │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 │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黃玄禮」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303│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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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陳玉│陳涂秀蘭│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陳正裕」印文5枚、 │偵6690號│
│ │秀 │ │:98年2 │護工基本資料傳│「葉嘉澤」印文1枚、 │卷1第137│
│ │ │ │月25日;│遞單 │「陳正裕」簽名1枚、 │頁 │
│ │ │ │收件日期│ │「葉嘉澤」簽名1枚 │ │
│ │ │ │:98年3 ├───────┼──────────┼────┤
│ │ │ │月25日 │病症暨失能診斷│「陳正裕」印文12枚、│偵6690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1第138│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陳正裕」印文12枚、│偵6690號│
│ │ │ │ │ │「葉嘉澤」印文1枚、 │卷1第140│
│ │ │ │ │ │「陳正裕」簽名1枚、 │ │
│ │ │ │ │ │「葉嘉澤」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陳正裕」印文1枚、 │偵6690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1第139│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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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蘇木煉│蘇尤專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李靜娥」印文5枚、 │他285號 │
│ │ │ │:98年2 │護工基本資料傳│「蕭振倫」印文1枚、 │第140頁 │
│ │ │ │月25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陳麗如」印 │ │
│ │ │ │:98年4 │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月1日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李靜娥」 │ │
│ │ │ │ │ │簽名1枚、「蕭振倫」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病症暨失能診斷│「李靜娥」印文11枚、│他285號 │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趙有誠證 │第141頁 │
│ │ │ │ │ │明書用」印文1枚、「 │ │
│ │ │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 │
│ │ │ │ │ │醫院台北分院一般診斷│ │
│ │ │ │ │ │書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
│ │ │ │ │巴氏量表 │「李靜娥」印文12枚、│他285號 │
│ │ │ │ │ │「蕭振倫」印文1枚、 │第142頁 │
│ │ │ │ │ │「李靜娥」簽名1枚、 │ │
│ │ │ │ │ │「蕭振倫」簽名1枚 │ │
│ │ │ │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李靜娥」印文2枚、 │他285號 │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第143頁 │
│ │ │ │ │康功能附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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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麗琴│林李靜枝│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黃玄禮」印文5枚、 │偵5015號│
│ │ │ │:98年1 │護工基本資料傳│「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98 │
│ │ │ │月9日; │遞單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收件日期│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98年2 │ │ │ │
│ │ │ │月18日 ├───────┼──────────┼────┤
│ │ │ │ │病症暨失能診斷│「黃玄禮」印文14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2第99 │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黃玄禮」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101│
│ │ │ │ │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 │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黃玄禮」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100│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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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鳳玉│洪饒圓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李靜娥」印文5枚、 │偵5015號│
│ │ │ │:98年1 │護工基本資料傳│「蕭振倫」印文1枚、 │卷3第331│
│ │ │ │月14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頁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陳麗如」印 │ │
│ │ │ │:98年2 │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月4日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李靜娥」 │ │
│ │ │ │ │ │簽名1枚、「蕭振倫」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病症暨失能診斷│「李靜娥」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趙有誠證 │卷3第332│
│ │ │ │ │ │明書用」印文1枚、「 │頁 │
│ │ │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 │
│ │ │ │ │ │醫院台北分院一般診斷│ │
│ │ │ │ │ │書專用章」印文2枚 │ │
│ │ │ │ ├───────┼──────────┼────┤
│ │ │ │ │巴氏量表 │「李靜娥」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蕭振倫」印文1枚、 │卷3第334│
│ │ │ │ │ │「李靜娥」簽名1枚、 │頁 │
│ │ │ │ │ │「蕭振倫」簽名1枚、 │ │
│ │ │ │ │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 │
│ │ │ │ │ │合醫院台北分院一般診│ │
│ │ │ │ │ │斷書專用章」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李靜娥」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財團法人 │卷3第333│
│ │ │ │ │康功能附表 │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頁 │
│ │ │ │ │ │分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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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蔡雨蓉│陳邱時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黃玄禮」印文5枚、 │偵5015號│
│ │ │ │:98年5 │護工基本資料傳│「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278│
│ │ │ │月8日; │遞單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收件日期│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98年6 ├───────┼──────────┼────┤
│ │ │ │月3日 │病症暨失能診斷│「黃玄禮」印文11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2第279│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黃玄禮」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許舜易」印文1枚、 │卷2第281│
│ │ │ │ │ │「黃玄禮」簽名1枚、 │頁 │
│ │ │ │ │ │「許舜易」簽名1枚 │ │
│ │ │ │ │ │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黃玄禮」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280│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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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進順│張銘雲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陳正裕」印文5枚、 │偵5015號│
│ │ │ │:98年1 │護工基本資料傳│「葉嘉澤」印文1枚、 │卷2第123│
│ │ │ │月21日;│遞單 │「陳正裕」簽名1枚、 │頁 │
│ │ │ │收件日期│ │「葉嘉澤」簽名1枚 │ │
│ │ │ │:98年3 ├───────┼──────────┼────┤
│ │ │ │月4日 │病症暨失能診斷│「陳正裕」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2第124│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陳正裕」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葉嘉澤」印文1枚、 │卷2第126│
│ │ │ │ │ │「陳正裕」簽名1枚、 │頁 │
│ │ │ │ │ │「葉嘉澤」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陳正裕」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125│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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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甘月倫│許錦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陳正裕」印文5枚、 │他285號 │
│ │ │ │:98年6 │護工基本資料傳│「葉嘉澤」印文1枚、 │第228頁 │
│ │ │ │月19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98年7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月8日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陳正裕」 │ │
│ │ │ │ │ │簽名1枚、「葉嘉澤」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病症暨失能診斷│「陳正裕」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2第315│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陳正裕」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葉嘉澤」印文1枚、 │卷2第317│
│ │ │ │ │ │「葉嘉澤」簽名1枚、 │頁 │
│ │ │ │ │ │「陳正裕」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陳正裕」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316│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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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邱瑞卿│張鄭梅桂│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陳正裕」印文5枚、 │他285號 │
│ │ │ │:98年6 │護工基本資料傳│「葉嘉澤」印文1枚、 │第231頁 │
│ │ │ │月23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98年7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月10日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陳正裕」 │ │
│ │ │ │ │ │簽名1枚、「葉嘉澤」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陳正裕」印文2枚、 │偵5015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2第330│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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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康彰巽│陳英元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葉嘉澤」印文5枚、 │他285號 │
│ │ │ │:98年1 │護工基本資料傳│「陳正裕」印文1枚、 │第94頁 │
│ │ │ │月14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陳麗如」印 │ │
│ │ │ │:98年2 │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月6日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1枚、「葉嘉澤」 │ │
│ │ │ │ │ │簽名1枚、「陳正裕」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病症暨失能診斷│「葉嘉澤」印文12枚、│偵6690號│
│ │ │ │ │證明書 │簽名1枚 │卷1第155│
│ │ │ │ │ │ │頁 │
│ │ │ │ ├───────┼──────────┼────┤
│ │ │ │ │巴氏量表 │「葉嘉澤」印文12枚、│偵6690號│
│ │ │ │ │ │「陳正裕」印文1枚、 │卷1第156│
│ │ │ │ │ │「葉嘉澤」簽名1枚、 │頁 │
│ │ │ │ │ │「陳正裕」簽名1枚 │ │
│ │ │ │ ├───────┼──────────┼────┤
│ │ │ │ │各項特定病症、│「葉嘉澤」印文3枚、 │偵6690號│
│ │ │ │ │病情、病況及健│簽名1枚 │卷1第157│
│ │ │ │ │康功能附表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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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邱業鴻│邱王暖 │就診日期│申請聘僱外籍看│「林信光」印文5枚、 │他285號 │
│ │ │ │:98年7 │護工基本資料傳│「王禎麒」印文1枚、 │第243頁 │
│ │ │ │月14日;│遞單 │「趙有誠證明書用」印│ │
│ │ │ │收件日期│ │文1枚、「陳繼敏」印 │ │
│ │ │ │:98年7 │ │文1枚、「財團法人佛 │ │
│ │ │ │月29日 │ │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 │
│ │ │ │ │ │院一般診斷書專用章」│ │
│ │ │ │ │ │印文2枚、「林信光」 │ │
│ │ │ │ │ │簽名1枚、「王禎麒」 │ │
│ │ │ │ │ │簽名1枚 │ │
│ │ │ │ ├───────┼──────────┼────┤
│ │ │ │ │巴氏量表 │「林信光」印文12枚、│偵5015號│
│ │ │ │ │ │「王禎麒」印文1枚、 │卷2第69 │
│ │ │ │ │ │「林信光」簽名1枚、 │頁 │
│ │ │ │ │ │「王禎麒」簽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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