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簡字,90年度,249號
SCDM,90,竹北簡,249,200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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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竊取工地內之塑膠管料 七十八支、電線三條。」應更正為「竊取獅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記公司 )在台元科技園區內工地之塑膠管料及電線等物。」及証據部分關於「業據被害 人方宏裕於警訊筆錄中指訴綦詳。」應更正為「業據被害人獅記公司工地負責人 方宏裕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稱被告所竊之物中有些是仍需使用之材料,有 些是廢料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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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獅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