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304號
SLDM,100,附民,304,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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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林燕雪
被  告  林淑珍
      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自字第21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林淑珍被訴誣告等一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21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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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