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楊麗卿 廖寶玉 黃勤翔 梁美金 陳新發 陳秉濠 李麗華 蘇佩君 蘇毅斌 陳文皇 王珠滿 李明宏 陳銘哲 周鳳 高潘棟 號6樓 黃素鳳 鄭鑾妹 鄭家成 詹秋菊 林美寶 號6樓 林美燕 號6樓 林易徵 號7樓 林易德 號4樓 林易瑩 葉立偉 王綢 郭貞余 吳茂林 黃雀慧 吳儒民 彭學偉 馬麗青 黃文生 張志興 蘇柔旋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祈國祥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麗娥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8,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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