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6號
KLDV,101,補,46,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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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MOHAMAD C.
      MOHAMAD A.
      DJUNED BI.
      ZAINAL AB.
      SUJONO
      M.NUR HA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 而被告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私 法人,所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 ○段216號2 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之聯暄海 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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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