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50號
原 告 楊土城
代 理 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琛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越南住居所及年籍資
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被告目前國內現居地或連絡方式(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