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錦
訴訟代理人 蔣天崇
楊一凡
被 告 許雅婷即譯林翻譯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叁佰陸拾貳點貳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0年2月間被告委託原告寄送商品「 YOGA MAT」瑜珈墊(下稱系爭貨物)至美國丹佛港,經原告 合作之當地代理行Worl dpub Enterprise,Inc. 通知,因應 美國海關要求系爭貨物須送至第三地進行安全檢查,故由 worldpub將系爭貨物送交美國海關授權安全檢查之Price Transfer, Inc.進行檢查,並由Price Transfer,Inc. 開具 檢驗費美金362.25元之商業發票予worldpub,再由原告與 worldpub月結結算。依美國聯邦法規(C.F.R.)法規第19篇 第151.7 條規定,安全檢查之費用應由進口商負擔。然經原 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委託原告寄送系爭貨物至美國丹佛港, 惟相關運費新臺幣4萬5,783元伊於2 月已付清,進口關稅新 臺幣6,617元伊亦已付清,原告事後於4月間再行通知伊要另 行支付安全檢驗費時,伊曾要求原告提出美國海關出具之檢 驗費通知書及原告代墊繳款之收據等正式文件,惟原告僅提 出Price transfer, Inc.所出具之帳單,惟Pricetransfer, inc.是否係美國海關授權安全檢驗之公司,並無從得知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系 爭貨物應美國海關要求進行安全檢查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 告亦不否認之美國聯邦法規(C.F.R.)法規第19篇第151.7 條規定,且據原告提出之「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NTRY/
IMMEDIATE DELIVERY」文件上亦確實記載有「Delivery Authorized by DHS-CBP for examination at...」「 CBP EXAMINATION REQUIRED」等字樣,而Price Transfer ,Inc.經本院依職權上網查詢結果,確實係美國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授權對進口商品作安全檢查之私 人公司,酌以由Price Transfer,Inc. 出具之「GUARANTEE OF EXAM CHARGES」文件上所載之貨物確係被告委託原告寄 送至美國之「YOGA MAT」瑜珈墊,再勾稽原告提出之「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NTRY SUMMARY」文件上所載之「 RECORDS REQUIRED CST #173」「Entry No.ADP0000000-0 」均與上開「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NTRY/IMMEDIATE DELIVERY」文件上所載相同,而所載之「ADDITION B.L. 000000000000」又與上開「GUARANTEE OF EXAM CHARGES」 文件上所載之「B/L#:EGLZ000000000000」相同故由Price Transfer,Inc.出具安全檢查之INVOICE即商業發票,應可認 被告委託原告寄送至美國之系爭貨物確實有接受美國海關要 求之安全檢查,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代墊之安全檢驗 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62.25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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