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項婉柔
巷6弄131號
黃斯平
項銘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反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項婉柔於民國94年至民國96年間就讀輔仁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黃斯平及項銘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233,263
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項婉柔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233,10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斯平及項
銘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8月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496 │銘煌、黃斯│日 │ │ │
│ │元 │平 │ │ │ │
├──┼───┼─────┼──────┼──────┼───────┤
│ 002│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8月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 │
│ │元 │平 │ │ │ │
├──┼───┼─────┼──────┼──────┼───────┤
│ 003│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8月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 │
│ │元 │平 │ │ │ │
├──┼───┼─────┼──────┼──────┼───────┤
│ 004│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8月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 │
│ │元 │平 │ │ │ │
├──┼───┼─────┼──────┼──────┼───────┤
│ 005│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8月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 │
│ │元 │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9月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496 │銘煌、黃斯│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9月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9月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9月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項婉柔、項│100年09月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銘煌、黃斯│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