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42號
KLDV,101,司促,2742,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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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葉道冠
4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道冠於民國90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
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6日止累計539,976元未給付
(其中187,363元為本金,352,613元為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葉道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6日止累
計465,901元未給付,其中160,742元為消費款;305,
15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道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7363│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道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0742│ │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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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