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林聖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
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
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