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林理
巷7弄49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林理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42,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
民國95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1年03月05日止累計77,827元未給付,其中39,13
1元為本金;38,6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林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
(四)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5日止累計227,501元未給付
,其中97,744元為消費款;126,157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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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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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林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8%│
│ │39131 │ │3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林理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744 │ │3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